证监会发布投资者保护

八大典型

-案例解析第2期-

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胜诉案

——恒康医疗案

()川民辖终4号

()川01民初号

()川民终号

裁判要旨

1

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客观上实施了对相关信息进行积极的“虚构"或消极的“隐瞒"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可能性依据普遍的经验法则、证券市场常识、股价变化情况予以判断;(2)主观上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意图,可通过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时点是否违法、异常并投资者形成错误的市场判断进行推定。行政处罚决定是重要考虑因素。

2

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依据为《证券法》及《侵权责任法》。

3

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中投资人可索赔损失范围投资差额损失等应参照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予以认定。

4

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中投资人损失与操纵市场行为的因果关系应参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

5

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的索赔期间与操纵期间相同。

6

操纵市场行为刑事责任尚未确定的,不影响民事赔偿诉讼的进行。

案件基本事实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阙文彬为其第一大股东。

1

合谋操纵股价的筹划过程

年3月,阙文彬向蝶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的工作人员谢家荣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股票的意愿,谢家荣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其目的。

年5月7日,阙文彬、蝶彩资产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研究顾问协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根据阙文彬在恒康医疗股价不低于20元/股的情况下对持有的万股恒康医疗股票进行减持的需求,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协议于年5月9日生效,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

2

合谋操纵股价的实施过程

从年5月9日起,蝶彩资产的工作人员及谢家荣通过邮件发送给阙文彬的《市值管理备忘录》,向阙文彬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议,主要内容为:建议恒康医疗加快战略转型;医院、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安排财经公关和证券媒体采访等方式改善恒康医疗资本市场形象;建议恒康医疗加强信息披露,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披露来进行“市值管理”。

年6月7日,恒康医院、医院医院的公告。

年6月14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独一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独一味公司)和美国Apexigen公司等协作研发完成了人源兔单克隆抗体“DYW"项目第一阶段研究,但“DYW"项目实际由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上海津曼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上海独一味公司不具备产品研发的条件和能力,其仅为名义参与方,且“DYW”项目公告内容中的研究结果在年4月份就已经得出。

年6月24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称独一味牙膏于日前研制完毕,但独一味牙膏研发工作年之前就已完成,年2月已获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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