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恒康医疗的控股股东阙文彬等案获得胜诉,虽然只获赔元,但是却是证券市场操纵股价案民事赔偿领域的第一案,实现了零的突破,为以后操纵市场相关案件民事诉讼赔偿提供了案例参考。这是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为投资者保护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启新的里程。

恒康医疗股价操纵案: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

年3月,恒康医疗的控股股东阙文彬与蝶彩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谢风华在上海见面,阙文彬向谢风华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股票的意愿,谢风华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阙文彬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年5月7日,阙文彬与德邦证券、兴业银行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蝶彩资产和阙文彬、德邦证券签署《研究顾问协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作为研究顾问机构为阙文彬先生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

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包括三项:(1)建议恒康医疗加快战略转型;(2)医院、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安排财经公关和证券媒体采访等方式改善恒康医疗资本市场形象;(3)建议恒康医疗“加强”信息披露,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披露来进行“市值管理”。

恒康医疗按照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思路,通过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等一系列方式实现了股价上扬的目标。

年6月,恒康医院、医院医院的公告。

经监管机构调查,恒康医疗未完整披露《补偿协议》及补偿款的支付条件和金额,表面上降低了收购成本,增强了投资者对收购事项收益的预期,对“恒康医疗”股价产生积极影响。

年6月,恒康医疗还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独一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Apexigen公司等协作研发完成了“DYW”项目第一阶段研究。

经监管机构调查,“DYW”项目实际由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津曼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上海独一味不具备产品研发的条件和能力,其仅为名义参与方。该公告夸大了上海独一味的研发能力,误导投资者,有利于提升“恒康医疗”股价。

年6月24日,恒康医疗发布公告称独一味牙膏于日前研制完毕。

经监管机构调查,该项研发工作实际上早在年之前完成。该公告发布的时间与实际研发时间差异较大,恒康医疗选择时点披露相关研发进展,增加了上市公司重大利好信息披露密度,影响了投资者的收益预期。

年5月9日—7月3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24.8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

年7月3日—4日,恒康医疗的实际控制人阙文彬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万股,获利元。

年7月5日,阙文彬按照约定向蝶彩资产支付研究顾问费万元。

年08月10日,证监会作出“〔〕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万元对其处以罚款万元。

法院较量

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支持下,股民杨绍辉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并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市值管理是建立在价值管理基础上,防止上市公司股价过分偏离公司基本面,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价回归真实价值。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帮助大股东高价减持股票。

蝶彩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与恒康医疗签订市值管理协议,而是与恒康医疗的大股东阙文彬签订《研究顾问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为阙文彬短期内高价减持股票服务,其中无法体现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阙文彬、蝶彩资产、谢家荣实际上系借市值管理的名义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股民杨绍辉诉*ST恒康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证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股民杨绍辉获赔元。

为什么只认定区区元

判决认定,被告在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公司股价的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存在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并在操纵市场结束后卖出恒康医疗股票产生亏损,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

杨绍辉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杨绍辉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杨绍辉在操纵期间多次买卖恒康医疗股票,按先进先出原则处理后,杨绍辉于年7月4日持有的股恒康医疗股票买入均价为19.84元。杨绍辉于年7月5日将持有的股恒康医疗股票全部卖出,卖出均价19.73元。杨绍辉的投资差额损失元。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预计将爆发

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股民索赔案件相比,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立法机关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实际中造成该类案件立案难,诉讼请求难支持的问题,法院也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索赔案件非常谨慎。在没有明确的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则出台前,各个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关于损失计算方式、因果关系等都将个案分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考虚假陈述纠纷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式,并决定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年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细则出台,导致该类案件审理相对谨慎,但是随着相关判例的逐步增多,预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未来会持续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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