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起诉庄家,韭菜获胜,第一起操纵
本案是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起诉的第一单操纵市场民事索赔案件,而且一审胜诉。迄今,投服中心支持起诉的案件,更多是虚假陈述。本案之后,“市值管理”成了负面词语,几乎等于市场操纵。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见了都退避三舍。本案被告之一,曾经出过一本书,名字就叫《市值管理》。上市公司大股东找他合作,是慕名而去。本案案发,源自一次现场检查。证监会在检查过程中,看到蝶彩资产这家不大的公司,有近五千万的单笔收入,觉得异常,然后深入调查。至于证监会为什么进行现场检查,不知道。本案中,被认定的操纵行为是:在蝶彩资产的建议下,大股东指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大发利好公告,拉高股价,然后减持。操纵市场行为中,证监会认定起主要作用的是蝶彩资产,而非上市公司大股东,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只须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操纵,大股东减持获利万元,蝶彩资产收顾问费万。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扣除顾问费后,大股东获利万。收费和获利的多少是证监会认定主次责任的情节之一。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还特别指出大股东减持所得资金是用于新药研发的,也就是说,一不是非法用途,二很可能不是个人消费用途。查处本案时,还发现一个案中案。上市公司的并购对手大搞内幕交易,证监会顺带打击,罚没1.4亿。连同此前其他案件,本案当事人,把证券执法、司法程序完整经历了一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本案中,操纵了市场,是庄家,在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中,却是韭菜,作为原告,提出了几千万的索赔。 涉及上市公司 恒康医疗() 原告 杨某1人 被告 3人,阙某、蝶彩资产、谢某 (最初只有恒康医疗大股东阙某一位被告,后应阙某请求,追加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谢某为共同被告) 管辖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市公司办公地,非注册地;被告阙某所在地) 诉讼请求 赔偿23万元 (是可得利益损失,操纵期间内,原告实际盈利1万余,没有绝对损失) 立案日期 年8月2日 一审判决日期 年12月27日 开庭次数 2次 判决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 争议焦点及成都中院审判意见 1.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被告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在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违法行为,已经中国证监会查处。 2.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是否遭受损失 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然存在损失,但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元 3.被告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恒康医疗股票并在操纵结束后卖出而产生亏损,根据市场欺诈理论,其损失与被告操纵市场行为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无须为此举证。 上诉情况 原告认为赔偿金额与诉求相差甚远,但未上诉。 三被告均提出上诉。 案件如何被发现 年3月,证监会在对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一次例行检查时,发现蝶彩资产从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阙某处收取一笔不菲的顾问咨询费(万元),而且存在高度异常,随后迅速组织上海专员办开展调查。现场检查组深入分析挖掘后,发现蝶彩资产谢某和阙某存在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重大违法行为。 证监会立案调查日期 年5月18日 证监会认定的操纵行为 年3月,阙某与谢某在上海见面,阙某向谢某表达了希望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意愿,谢某表示可以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恒康医疗“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 年5月7日,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阙某三方签署《德邦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阙某为委托人,德邦证券为管理人,兴业银行为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自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合同开始生效。年5月8日,阙某将万股“恒康医疗”托管转至资产管理账户。根据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资产管理合同》于年5月9日生效。 德邦证券、蝶彩资产和阙某三方签署《研究顾问协议》,协议约定蝶彩资产作为研究顾问机构提供顾问服务,顾问服务期限与定向计划的委托管理期限相同。蝶彩资产根据阙某在“恒康医疗”股价不低于20元/股的情况下对持有的2,万股“恒康医疗”进行减持的需求,提供减持策略报告和操作方案,蝶彩资产收取研究顾问费,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收取金额为计提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交易费用后的余额。 从年5月9日(即按照《研究顾问协议》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蝶彩资产开始履行顾问服务义务的时间)起至7月4日阙某完成减持“恒康医疗”的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蝶彩资产及谢某向阙某提出一系列“市值管理”建议,阙某通过实施部分“市值管理”建议,操纵“恒康医疗”股价。具体如下: 一是蝶彩资产、谢某和阙某实施合谋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研究顾问协议》的签订确立了谢某、蝶彩资产与阙某在不低于20元/股减持股票事项上的合作关系;协议中约定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按减持成交金额的12.5%计提,绑定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蝶彩资产、谢某和阙某存在利用“市值管理”拉抬“恒康医疗”股价并减持获利的共同动机;同时,谢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希望恒康医疗能够落实“市值管理”建议,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市值管理”目标,说明谢某存在实现上述“市值管理”目标的主观意愿。 二是蝶彩资产、谢某和阙某实施合谋操纵股价的客观行为。蝶彩资产的工作人员及谢某通过邮件发送给阙某的《市值管理备忘录》和恒康医疗在涉案期间的一系列行为明确了谢某、蝶彩资产实际参与了“市值管理”事项,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查,蝶彩资产的工作人员、谢某在发送给阙某的《市值管理备忘录》中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包括:建议恒康医疗加快战略转型;医院、安排行业研究员调研、安排财经公关和证券媒体采访等方式改善恒康医疗资本市场形象;建议恒康医疗“加强”信息披露,将恒康医疗正在做的对股价有提升的项目向市场披露来进行“市值管理”。从恒康医疗在涉案医院、“DYW”和“独一味牙膏”等事项可以看出,阙某采纳了谢某、蝶彩资产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议,并按照恒康医疗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可供利用事项实施了“市值管理”行为。其中,恒康医医院价款,对《补充协议》及3,万元补偿款未予披露;未及时披露“DYW”项目,并用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预期;在操纵期间选择时点披露“独一味牙膏”研发及生产进展,增加操纵期间“利好”信息披露密度,影响投资者预期。 三是蝶彩资产、谢某和阙某合谋操纵股价目标的完成。年7月3日、4日阙某成功以20元/股均价减持“恒康医疗”万股(其中万股为“资产管理计划”所涉恒康医疗股票),蝶彩资产、谢某完成了与阙某约定的“市值管理”目标。 三、蝶彩资产、谢某和阙某合谋操纵股价的结果 年5月9日至7月3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24.86%(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数,下同),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24%,偏离26.10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1.91%,偏离26.77个百分点。 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恒康医疗”股价累计上涨15.52%,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0.80%,偏离16.32个百分点;同期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下跌3.11%,偏离18.63个百分点。 年7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阙某减持“恒康医疗”完成后,股价累计下跌2.45%,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6.94%、深证医药行业指数累计上涨3.03%,恒康医疗没有发布任何对股价有影响的信息,其股价因缺乏利好信息支撑而下滑,涨势显著弱于可比指数。 年7月3日、4日,阙某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恒康医疗”万股,共获利51,,元。其中包括“德邦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万股,7月3日、4日各减持1万股,减持均价20元/股;7月4日阙某自主减持万股,减持均价19.91元/股。 年7月5日,阙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蝶彩资产研究顾问费48,,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邮件、询问笔录、相关协议、项目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盈利计算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阙某与蝶彩资产、谢某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的目的,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蝶彩资产、谢某与阙某合谋操纵股价违法所得51,,元。 证监会认定的主次责任 蝶彩资产、谢某负责策划恒康医疗“市值管理”方案,蝶彩资产起主导作用,非法获取48,,元,应承担主要责任,谢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阙某起配合作用,非法获取3,,元,应承担次要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蝶彩资产违法所得万元,并处以万元罚款;对谢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阙某违法所得约.1万元,并处以约.1万元罚款。对谢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行政处罚日期及文书 年08月1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某、阙某)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谢某) 证监会行政复议日期及文书 年05月0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谢某) 行政诉讼判决日期及文书 年12月20日 谢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中案 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刘某、王某、薛某内幕交易恒康医疗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是证监会在查办蝶彩资产、谢某、阙某操纵“恒康医疗”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中案”。医院实际控制人,且为医院医院的介绍人。王某、薛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密切关系人或利益关联人。 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某违法所得约.7万元,并处罚款84.3万元;没收王某违法所得约.3万元,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薛某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15.4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薛某) 阙某对尔康制药提起虚假陈述诉讼 年7月12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涉及69起案件原告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阙某申请将其案号为()湘01民初号的案件金额由36,,.26元变更为40,,.21元,新余恒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请将其案号为()湘01民初号的案件金额由5,,.40元变更为6,,.12元。 上述2起诉讼案件原告现向法院确认不变更诉讼请求,诉讼金额分别以36,,.26元、5,,.40元为准,相关案件的诉讼金额将减少4,,.67元。 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 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duyiweia.com/dywtx/5201.html
- 上一篇文章: 0317公司全部彩页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